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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及更改成绩

[手册第IV C节]

1.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的时间表由教务长准备并公布在教务长的网站上。若要偏离此课程表,必须事先得到学院院长的批准,并向课程表办公室提出申请。

所有给字母分数的课程都要求在课堂上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除非老师根据自己的判断,用其他方法代替课程重点和评估学生。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教师都将在期末考试安排时继续与他/她/他们的班级见面,进行测试或接受代替它的作业;只有在系主任或其他适当的学术官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会例外。

如果教师认为通过期末考试以外的其他方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课程目标,他/她/他们将在学期开始时向全班宣布这一计划,并与他/她/他们的出勤政策声明一起,以书面形式通知系主任他们的意图。

在常规考试之前的任何时间,不得进行期末考试,也不得要求进行期末专题以代替考试。学生有权在这段时间内进行考试和项目,并应告知。如果学生被要求在规定的期末考试时间之前参加考试或提交期末项目,他/她/他们应该向学院院长提出申诉。

2. 改正等级

向书记官长报告的成绩一经报告即成为正式成绩。只有在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永久成绩。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教师的主席或院长根据学生申诉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建议进行更改,教师可能被允许(但不是必须)进行建议的更改。(见IV.C.3节相关政策)

在向注册主任报告成绩的变化(除了I或PR)时,讲师必须就成绩的变化提供解释。成绩变更请求的副本将由教务长寄给导师、其主席和其教务长。

3. 级上诉

  1. 根据本节所述的申诉程序,指定班级的讲师对评分负有全部责任。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教师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无限期无法联系),系主席负责最终成绩,但学生可以按照本节所述向院长提出申诉。我们鼓励学生在收到成绩通知书后立即提出成绩申诉。最终成绩申诉必须在最终成绩分配后的秋季或春季学期开始后不迟于21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对成绩提出申诉的学生必须与该课程的讲师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学生可以向系主任提出申诉。主席必须尝试一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但没有权力改变成绩。系主任可利用部门申诉程序,协助解决部门级别的职系申诉。学生应在首次上诉后的21个工作日内被告知部门的决定。如果学生希望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主席应在14个工作日内将上诉转交给学院院长,以便采取行动。如果主席是讲师,学生直接向院长申诉。
  3. 在不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改成绩的举证责任由学生承担。如果院长认为学生没有充分的上诉理由,学生不能再上诉。院长从收到申诉之日起有21个工作日来决定申诉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并通知学生他/她/他们的决定。如果院长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提出上诉,院长应任命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教员委员会来审议此案。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委员会多数成员决定更改成绩,而导师不接受该建议,委员会可授权注册主任更改成绩。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再上诉。在院长担任讲师的上诉案件中,院长的角色将由教务长承担。如果上诉案件涉及多个学院的教师教授的课程,大学学院院长将审查上诉,并在必要时任命上诉委员会。
  4.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学生和教师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他们的指控和反驳,包括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支持材料(例如学生作业的副本,学生作业中使用但未引用的其他材料的副本等)。这些书面证据将根据学院或单位所遵循的成绩上诉程序进行审查。
  5. 在所有情况下,上诉程序应在最初上诉后90个日历天(夏季除外)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或行动通知有关各方应导致上诉自动推进到程序的下一阶段。在特殊情况下,如有记录的医疗紧急情况、家庭紧急情况或自然事件,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但不提出上诉、不作出决定或不采取行动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