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和家庭关系
[手册第II O及II P条]
O.关于教学环境中双方自愿和家庭关系的政策
- 教职员工(或其他担任指导角色的人)不得对与他/她有或开始双方同意的恋爱或性关系的学生进行监督、提供学术建议或对其学术工作进行评分。保留这样的监督角色违反了政策03.004(“性行为不端,关系暴力和跟踪”)。因为这种关系可能带有强制的可能性,它们的两厢情愿本质本身就值得怀疑。此外,这种关系可能会给其他学生在相同的学术环境的理由相信,一个不公平的教育优势积累的学生在这种关系。
- 家庭教学关系也可能赋予与教师相关的学生不公平的优势,或者被认为是这样。因此,教师不得指导、建议或评分直系亲属的学业。就本保单而言,直系亲属的定义见第II.C.9节。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同性或异性家庭伴侣以及兄弟姐妹关系。
- 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政策可以允许例外,如果保障措施是由教职员工的主席实施的,或者如果教职员工是主席,则是由提供课程的学院院长实施的。
- 关于双方同意或家庭关系的具体问题或投诉可以提请部门主席,大学公平和公民权利合规(ECRC)或监察员办公室注意。这三个办事处将及时协助投诉人对投诉进行非正式解决,或指导投诉人进入适当的申诉程序。调查办事处将尊重与投诉有关的各方的权利
- 如果在投诉中发现教职员工存在潜在的双方同意或家庭关系,他/她/他们将被学术管理人员告知投诉及其相关事实。教师有权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提供与此类投诉有关的任何相关信息,并可以根据适当的申诉程序对此类投诉可能导致的任何行动提出上诉。
P.自愿和家庭关系
- 大学员工之间的性关系或家庭关系可能会引起特别的关注。如果这种关系存在或发展于对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有直接和即时决策权的人之间,则具有较大制度权力的人有责任通知其主管。
- 主管会与双方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以保障公平和诚信。
- 如果在这种关系中出现与工作有关的问题或投诉,而没有作出适当的安排,则可以援引违反职业道德指控的程序(第v . d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