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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人员超载补偿

[教员手册第II节L]

该政策的出发点是,俄亥俄大学发给个人的全职合同(即一学年或更长时间的每学期1.0 FTE的合同)代表了该期间全职工作的报酬。因此,货币超载补偿被定义为从俄亥俄大学或通过俄亥俄大学收到的超出个人在该机构全职服务的合同金额的付款

  1. 实施这一政策应有助于避免以下情况:
    1. 预算单位(如大学)内部对合同人员待遇的不一致(例如,为同一种工作向不同的教员或管理人员付款或不付款)。
    2. 高校等预算单位对待合同人员的态度不一致。
    3. 在聘任时保证提供过载补偿,而不是表明可能提供这种补偿。
    4. 有关各方未能就应支付过载补偿的职责性质以及可承担的过载量限制等问题达成充分理解。
  2. 假定每一预算单位对其预算中每一职位的全部工作量(即全时工作)都有一个清楚和充分理解的概念。可以理解的是,为了满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提供灵活性,满足学生的需求,并允许完成研究项目,除了满载任务之外,有时还需要分配职责和责任(即超负荷任务)。当创建一个新职位更为合适时,不应使用过载赋值。

    不能在任用正规职位时保证超负荷工作和对这种工作给予金钱补偿。

  3. 超负荷分配应附有公平的货币或非货币补偿。在可行和符合大学目标的情况下,将采用减少另一时间段的常规工作量、交换职责、联合任命和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形式可以是超额工资,也可以是用于支付专业费用的提款账户。超额报酬在数额可以预先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专门的超额合同予以确认。
  4. 超负荷任务通常从俄亥俄大学基金中获得金钱补偿,包括校外教学、函授和在线教学、继续教育、研讨会、会议和研究所、高级考试、承担大部分常规教学或无法完成这些任务的人的行政职责。其他类型的超负荷任务,如学年中资助的研究时间,可能会从非大学(特别是非威廉希尔亚洲真人平台)的预算来源获得货币补偿。全职合同中所包括的职责的额外补偿,如职位的增加(例如,授职主席)或承担行政责任的增加的非基本工资(例如,部门主席),不被视为超负荷补偿。在非全日制合同期间获得的补偿,如暑期课程工资或学年合同的个人的暑期研究合同,也不是超负荷补偿。在一段时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单位的大量兼职合同,不会导致任何超过1.0个工作单位的工作超负荷。
  5. 应允许超载作业,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提供补偿:
    1. 拟议的超负荷任务是“专业的”(即,在合同人员的专业领域内),由系主任和院长或其他适当的行政官员确定。
    2. 建议的超负荷分配符合大学的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为学生和公众提供服务,满足对讲习班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需求,保持教学质量和控制成本。
    3. 所考虑的个人能够充分完成所有合同职责和任务,并且超负荷任务所需的时间和注意力不会干扰正常满负荷的正常完成。
    4. 所考虑的个人的超负荷任务通常每周总共不超过10小时,尽管短期内较重的负荷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5. 可预见的是,个人将从与俄亥俄大学有关的所有来源中获得不超过其为该机构提供全职服务所规定的工资金额的25%(25%)。
  6. 各学院院长负责监督超负荷合同,确保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进行任务分配或启动超负荷合同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院长,说明任何已知例外情况的性质以及尽管存在这些例外情况仍进行任务分配的原因。所有例外情况都将被审查,并且必须得到系主任、院长或其他适当的行政官员和教务长的批准。签订超负荷合同将构成这种批准。
  7. 无论合同期限如何,超负荷合同将一次性支付。学期超负荷合同将在每个学期结束前最接近的两周发薪日支付。所有其他超负荷合同将在合同完成后的最近的双周付款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