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俄亥俄大学的通知
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和2008年的后续修正案(“ADA”)的要求,俄亥俄大学不会在其服务、项目或活动中歧视符合条件的个人。
就业
俄亥俄大学在招聘或雇佣实践中不会基于残疾歧视,并遵守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根据《美国残疾人法》第一章颁布的所有规定。
有效的沟通
俄亥俄大学通常会根据要求,为合格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服务,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沟通,这样他们就可以平等地参与俄亥俄大学的项目、服务和活动,包括合格的手语翻译、盲文文件,以及其他方式,使有语言、听力或视力障碍的人能够获得信息和沟通。
政策和程序的修改
俄亥俄大学将对政策和项目做出所有合理的修改,以确保残疾人有平等的机会享受所有的项目、服务和活动。
任何需要辅助援助或服务进行有效沟通,或修改政策或程序以参与俄亥俄大学的计划,服务或活动的人,应尽快联系大学无障碍办公室,电话:740-593-2620或电子邮件:access@ohio.edu,但不迟于预定活动前72小时。
《美国残疾人法》不要求俄亥俄大学采取任何行动,从根本上改变其项目或服务的性质,或施加不适当的财政或行政负担。
俄亥俄大学不会对特定的残疾人士或任何残疾人士团体收取额外费用,以支付提供辅助辅助/服务或合理修改政策的费用,例如从对公众开放但不允许使用轮椅的人进入的地点取回物品。
ADA / 504协调员
如果对俄亥俄大学的某个项目、服务或活动对残疾人不开放,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Kerri Griffin ADA/504大学无障碍协调员办公室006 Lindley Hall 740.593.9140 ada@ohio.edu
ADA合规政策03.003
俄亥俄大学美国残疾人法案合规政策03.003
非歧视政策40.001
监督禁止歧视和骚扰的政策和程序是通过大学公平和民权合规办公室管理的。
俄亥俄大学是一所机会均等的平权行动大学。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