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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政治活动

[手册第IB部分]

  1. 学院或大学教员是公民,像其他公民一样,应该自由地从事政治活动,只要他/她/他们能够始终履行作为教师和学者的义务。

  2. 许多类型的政治活动(例如,在政党中担任兼职职位,在不需要广泛竞选的情况下寻求竞选任何职位,或通过任命或选举担任兼职政治职位)都符合作为教员的有效服务。其他类型的政治活动(例如,为选举职位进行密集的竞选活动,在州立法机构任职,或在有限的任期内担任全职职位)可能要求教授从他们的学院或大学请假。

  3. 大学和学院认识到教职员工政治活动的合法性和社会重要性,应提供类似于适用于其他公共或私人校外服务的体制安排来允许这种活动。这种安排可能包括减轻教师的工作量,或在竞选期间或任期内休假,并在必要时对薪酬进行公平调整。
  4. 寻求休假的教职员工应该认识到,作为教育者和学者,他们对自己的机构以及自身的成长负有主要义务;他们应该意识到休假可能给他们的行政部门、同事和学生带来的问题;他们不应该滥用特权,过于频繁或太晚申请或太长时间的休假。如果做出有利于他们的调整,例如减少工作量,他们应该期望这些调整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时期内。
  5. 因政治活动请假的,按单位正常请假制度办理。这种休假不应对教员的终身职位产生不利影响,但在这种休假中不履行学术职责的时间不应算作试用服务。休假的期限及其对教授地位的影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