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代表性不足的社区投票权的变化

麦肯纳克里斯蒂
2023年10月1日

虽然鼓励人们在即将到来的11月选举中投票,但在过去,甚至现在,仍有被边缘化的人被禁止参加选举- -这是对法律和文化所承认的权利的完全限制。

 

自美国建国以来,只有经过挑选的一群人能够决定有关国家和他们所在地区的问题。根据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的说法,到18世纪末,白人男性土地所有者是第一批获得投票权的人。

 

回顾美国历史上谁在什么时候能够投票,是理解今天全国范围内有关剥夺选民选举权和压制选民的问题的必要反思。

 

10月的第一周也是全国选民教育周,这是一项无党派运动,旨在填补选民登记和全国投票日(11月7日)之间的时间。这个工作周的每一天,该活动都指定了一项任务供人们参与。周一,选民应该检查他们的登记或进行登记,同时在周四,人们可以借此机会了解他们的选票。

 

虽然让选民登记和了解这些问题的努力似乎是重复的,但想象一下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选民代表。根据宪法权利基金会(CRF,今年将更名为Teach Democracy)的说法,英属殖民地75%的成年男性是合格选民。根据CRF的说法,在这段时间里,任何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妇女、被奴役的人、太穷而没有土地的人、犹太人和天主教徒都被认为没有资格投票,因此,选民中有10%到20%的人口。

 

最初的美国宪法甚至没有提到“投票权”,因此选民资格由各州决定。投票权和媒体平台“民主摘要”解释了新泽西州等一些州允许未被奴役的黑人男女只要符合一定的财产和税收要求就有投票权。新泽西州最终在1807年推翻了允许黑人男女投票的决定。怀俄明在1869年给予妇女投票权,直到1920年才批准第19条修正案。

 

内战结束后,在被称为重建时期的时期,联邦政府通过了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给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公民权并建立法律平等保护的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和给予非裔美国人投票权的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

 

虽然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选举权,但各州仍在设置投票障碍。根据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的说法,20世纪60年代,主要在南方各州,实施识字和公民考试以及人头税的目的是压制“有色人种、移民和低收入人群”的选票。祖父条款是由各州制定的,目的是给富裕的白人一个不参加任何考试或缴纳人头税的借口。1962年,第24条修正案将人头税定为非法。

 

为了进一步消除这些投票障碍,国会于1965年通过了《投票权法案》。卡内基基金会认为,同年在阿拉巴马州发生的争取选举权的游行是该法案的灵感来源。据美国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介绍,该法案由南方各州提出,由林登·b·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总统签署,宣布“歧视性投票行为”为非法。该法还允许联邦政府更多地干预选举过程。国家档案馆还记录到,到1965年底,有25万美国黑人登记投票。

 

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在获得投票权方面面临着类似但重要的是不同的障碍。《选举权法案》打破了许多这样的障碍——主要是为了给非裔美国人投票权——但人们最初被剥夺投票权的原因以及他们如何获得投票权,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雷米兹克拉说,拉丁裔社区占美国人口的5800万,也是美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尽管通过了《投票权法案》,语言障碍仍然阻碍了拉丁裔选民去投票。据Remezcla报道,《投票权法案》包括一项条款,确保母语不是英语的选民不会被禁止投票,但说西班牙语的选民在行使投票权时仍然受到歧视。

 

1975年,杰拉尔德·福特总统修改了《投票权法案》,禁止歧视非英语人士。根据Remezcla的说法,福特的修正案为翻译选举和登记资源铺平了道路。但是,1982年,《投票权法》的规定即将到期,其中包括双语选举规定- -如果材料是用英语书写和印刷的,它们也必须翻译。Remezcla说,该法案的其他修正案和条款延长至25年,双语选举要求也延长至7年以上。

 

1992年,纽约州众议员约瑟·e·塞拉诺(jos E. Serrano)提出了《投票权语言援助法案》(Voting Rights Language Assistance Act),他试图将双语选举的要求延长至15年。据雷米兹克拉说,该法案于同年通过,并由乔治·h·w·布什总统签署。

 

在《选举权法》之后通过其他规定和法案之前,精神和身体残疾者也没有受到保护。根据Arc Minnesota(一家为智力和发育障碍者提供信息和援助的组织)的说法,《投票权法案》允许残疾人在投票过程中由他们选择的任何人协助他们。第一个联邦保护以1973年的《康复法》的形式出现。十多年后的1984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无障碍投票法》要求“联邦选举的登记设施和投票站”必须“对残疾人无障碍”。

 

《明尼苏达邮报》援引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话报道说,美国有2万多个投票站无法进入。该组织还指出,大多数州不支持盲文选票。活动人士仍在努力使投票过程更容易获得,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提供便利,让残疾人也能享受同样简单的投票过程。

 

在美国关于剥夺选举权的讨论中,另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边缘化群体是印第安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一篇文章明确指出,在美国政府成立之前,印第安人就已经实行了“自治”。但是,美国政府没有,也拒绝承认印第安人是美国公民,因此也不承认他们的投票权。

 

根据国会图书馆的资料,1924年,《斯奈德法案》“授予”在美国出生的印第安人美国公民身份,该法案正式授予印第安人投票权——尽管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赋予所有公民不分种族的投票权。根据斯奈德法案,直到40年后,美国所有州才允许印第安人投票。印第安人仍然被迫征收人头税和读写能力测试,目的是不允许他们投票。

 

使投票成为一项可获得的实践权利的进展仍然是一个继续的问题。根据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的说法,2013年6月,最高法院在谢尔比县诉霍尔德(Shelby County v. Holder)一案中裁定,各州不必“向美国司法部提交选举法的修改以供审查”。这一裁决直接影响到州政府为实施选民压制策略而瞄准的地区的选民。自裁决以来,各州继续设置投票障碍。

 

在反思未被充分代表的群体的投票历史时,也有必要观察正在发生的事情,以阻止这些社区今天在美国投票。有很多方法可以鼓励人们注册,也有很多资源可以帮助人们完成这个过程。如果人们互相帮助行使投票权,就有助于确保各州设置的这些障碍将被消除。

 

资源和行动方式:

全国选民教育周

 

Vote411

 

ohio.edu/vote

 

卡内基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