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5:中心和研究所的建立和审查
批准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Carol Blu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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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有效地解决教育、研究或服务方面的特定社会需求,有时有必要在大学内建立中心和研究所。这项政策表明了确保其有序建立的进程,并规定了对其继续进行定期审查。
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区分“中心”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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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是一组教师(系间或系内或学院)以项目为导向的活动,很少或不需要特殊资金。活动通常是教学或有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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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被定义为一种以研究为导向的活动,要求并需要为其基础设施和存在提供大量资金。研究重点意味着强调多学科、跨部门或学院参与。获得外部资金的能力对研究所的生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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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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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治理的标准规则是,操作单位应该向最低的组织级别报告,该组织级别可以为单位正在进行的活动做出所需的决策。在这种指导下,技术指导应该来自中心主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中心围绕其形成的个人)。如果中心活动完全在一个部门内进行,中心主任可以向部门主席报告。如果所有的中心活动都在一个学院内,该学院的院长将是负责任的个人。如果涉及多个学院,则负责研究的副校长负责与研究活动有关的最终决策,并听取有关学院院长的建议和建议。这些咨询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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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为了建议设立中心或研究所,必须有一个运作计划。它必须确定用于管理、设备、支持人员、研究促进和空间需求的资金。
中心和研究所是临时性质的,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定生存能力和延续的必要性。两者都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才能成立。
另见政策和程序19.056,“资助中心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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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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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申请设立中心或者研究所,应当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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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需求说明,说明需要完成的特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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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该中心或研究所将如何有效地满足现有单位无法满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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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对大学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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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初将涉及的人员和部门,并预测五年期间将涉及的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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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期的估计财政资源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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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间和设备的需求以及如何满足这些需求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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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中心的管理控制和权限线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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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和批准
中心或研究所的建立需要相应的学院院长和负责研究的副校长的审查和批准。然后可以向教务长和校长提出建议,并在他们的支持下提交董事会最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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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地位
与中心或研究所相关的普通教员将保留其所在部门的所有权利和特权。所有薪资、晋升和终身职位的考虑都将由其所在部门和学院在定期审查和评估过程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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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教师
主管研究的副校长,在适当的学术部门和学院院长的同意下,可以向校长推荐那些完全依靠外部资金(赠款或合同)支持的、具有适当学术证书和背景的中心工作人员,给予非终身职位,并指定为雇用中心或研究所的助理研究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教授。这一任命与外部资金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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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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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或研究所将在成立5年后进行正式审查。这项审查将在主管研究的副校长和院长的指导下完成。他们将建立一个适当的委员会,对该计划进行审查并评估其成就。报告将通过院长提交给负责研究的副校长。负责研究的副校长将向总统建议是否继续设立该中心或研究所。如果校长同意,继续的建议将提交给校董会作最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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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通常每五年重复一次,除非针对特定案件制定了不同的审查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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