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首次聘用副教授或教授级别的教员
2009- 2010年文理学院副教授、教授级教师聘任政策
本政策的目的是阐明文理学院将首次任命副教授或教授级别的第一组教员的条件。对于以前在同类机构担任此类职位的个人,具有丰富的非学术经验的个人或行政职位候选人,可以考虑此类任命。
A.副教授或教授级别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搜索材料,特别是广告,表明有可能任命副教授或教授时,才会考虑任命教师。任命的初始级别高于助理教授的教师必须具有适当的资格和先前的经验。该部门必须通过其正常程序同意任命。此外,在系里拥有相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教职员工必须批准以建议级别雇用的决定。聘用较高职位的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先前在其他院校取得职级;
- 丰富的相关非学术经验;
- 被任命为行政职务。
B.试用期
除非符合《教员手册》第II.D.2节规定的条件,否则在授予连续任期之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7年。
七年以下的试用期必须在首次任命之前由系和学院以书面形式协商。最低的试用期是4年。将聘期延长至七年以下试用期的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在以前的学术任命中获得的终身职位的学分;
- 先前在同类机构获得终身职位(或同等职位)。
- 俄亥俄大学在教学、奖学金和外展方面继续发展的潜力。
C.终身聘用
该系的终身教职人员必须批准提供终身教职的建议。此外,俄亥俄大学的院长、教务长和校长必须批准这种终身教职的提议。聘用终身教职员工的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曾在其他院校获得终身职位(或同等职位);
- 被任命为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