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75:手机津贴

状态:

批准

有效:

2019年3月19日

由:

科琳·本德尔,首席人力资源官

认可:

Deborah Shaffer b|首席财务官兼财务和行政副总裁

批准:

杜安·内利斯先生,b|总裁

档案副本上的签名和日期
  1. 目的

    这项政策确定了大学可以通过手机津贴补贴用于大学业务的个人拥有的手机的程度。

  2. 计划

    大学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提供使用大学自有通信设备的机会。这些通讯设备可能包括台式电脑、可以收发电子邮件和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处理大学事务的台式电话,以及在工作期间与员工保持联系的移动通讯设备。

    有些职位可能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和/或非工作时间随时通过手机联系。如本节最后一段所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提供大学拥有的手机。

    如果可以建立健康、安全或监管方面的理由,则可以对普遍禁止大学拥有的手机给予例外。使用大学提供的手机必须是为了既定的商业目的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的要求。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发生在手机在换班时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并且没有离开大学校园的情况下,或者在教职员工带领一群学生出国留学的情况下。所有政策的例外情况必须按照政策01.003“大学政策的例外或限制”进行处理。